- 凡租賃客船,須先付一半租金,方為作實訂金,餘款與於開船前七天以現金付清,如有取消,所交訂金概不發還。
- 租賃人如於約定時間後兩小時仍缺席,而未有租賃人之新指示,則作自動取消論,一切已議租金,亦須如數交予本公司。租賃人如欲提早回航,餘時不另補償。如欲加時,應預早與本公司聯絡,以便安排。超時金額如無預先訂定,計算方法將按船租與時數按比例計算繳付。
- 登船人數不得超出限額及只可航行於香港水域內,否則船主有權拒絕開船。每次租用船之航行時間最少為4小時。
- 如因天氣轉變或安全理由,船主有權決定選擇較安全航線及地點登岸。租賃人必須在同一碼頭上落船,如有特別安排,必須提前與本公司洽議。
- 租船時間乃由洽定船到碼頭之時間開始計算(包括輪候泊碼頭之時間亦計算在內),直至所有乘客 (包括攜來物件) 離開該船為止。
- 租賃人要確保船上任何物品及附帶設施,該由有關人仕依據使用守則或法例使用,如因違反以上條款而導致任何財物受損或傷亡,租賃人須賠償該等損毀及承擔責任。
- 出航前機件發生故障,而未能及時修復,本公司將盡快通知租賃人改期、以相約等級之船代替或全數退還訂金。
- 若航行中機件發生故障,船主當盡所能送客回航,如用船時間已逾租用時間之二份一或已抵目的地,恕不另補期。如若補期,亦只可改於平日使用,或按比例退還租船金額。
- 所有船隻均按照香港法例購有法例規定之各項保險,任何乘客攜來財物,應自行負責,於出租船上發生任何損傷或失竊,本公司恕不負責,但可代安排報警處理。
- 有關處理天氣及風球問題協議如下:
- 如出航前懸掛一號風球,或出航前兩小時如由較高風球改為一號風球及黑色暴雨警告改為紅色暴雨警告,船將會啓航,租賃人應與本公司保持密切聯絡。租賃人如要求延期,不論租賃於平日或假日只可改為同年度之平日使用。
- 於租用時間內,旅途中轉掛三號風球,依海事條例及安全起見,船主有權提早回航,餘時將不作補償。
- 若因出航日早上七時或開航前仍懸掛三號風球或以上或黑色暴雨警告,則當日行程一律延期。如要求退款,本公司將退回船租訂金。
- 若因三號或以上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關係改期,假日租用者船期只可改為本年內之平日,或同年十月份或以後相同之週末或假日,一切文件須於一週內與本公司補簽或更改,否則作自動放棄所有權利論。
- 若船不能於指定碼頭停泊載客而須轉換另一碼頭,租賃人須依據本公司建議碼頭登船,惟本公司將負責一切來往之交通費。
- 因船期取消或改期,本公司代租賃人預訂之物品及飲食,如因食物已製或其他因素,租賃人仍須自行如期到出發處取回物品及飲食並自行分發,議定費用則須如數付清。
- 本公司將本著以服務忠誠、處事小心公平合理之態度為服務宗旨,及以提供安全之航導服務為目標,並以香港法例為依歸。
重要聲明
船上不准攜帶或吸食軟性毒品, 如有發現報警處理, 所有費用恕不退還。